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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闫某某,女,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