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闫某某,女,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