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查仁丹申请执行米林兴、甘显盆退伙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0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仁丹,米林兴,甘显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查仁丹,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米林兴,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南部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甘显盆,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11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已到期的应收工程款,在诉讼中本院已采取了扣留措施。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米林兴、甘显盆在四川省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7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