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昌荣与袁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荣,袁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200号申请人:王昌荣,男,生于1953年11月30日,农民。被执行人:袁邦华,男,生于1969年3月23日,农民。王昌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邦华应当归还申请人王昌荣借款180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