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紫矜与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紫矜,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833号原告何紫矜。委托代理人庄菁琳,系广东济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大道望族家园***号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3875339。经营者吴晓娟。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茶中兆炫科技园A栋,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74533。法定代表人杨小妹,董事长。被告吴晓娟。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仲明、刘纪生,均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紫矜诉被告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以下简称“关中风情饮食店”)、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紫矜委托代理人庄菁琳、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3日,原告在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就餐时食到异物,出现呕吐,呕吐时伴有新鲜血液,行胃镜示:1、食道粘膜剥脱;2、食管损伤;3、胃潴留。后原告被送至东莞东华医院住院就诊,住院期间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9日共6天,花费医疗费501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支付3500元医疗费后对原告置之不理。原告自出院后一直就上述事宜与被告协商,并于2015年6月16日委托律师发函被告希望协商处理,但无果。事发当时原告尚处于哺乳期,其幼儿本对牛奶蛋白过敏,不适宜进食一般奶粉,但因本次事件迫使幼儿被强行戒断母乳,原告被迫进食凉的流质食物一个月,两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为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店,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晓娟为关中风情饮食店的经营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18元、误工费3812元、护理费238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17919元;二、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共同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导致,对于赔偿数额,三被告均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被告吴晓娟,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使用秦关面道的招牌对外经营。2014年9月23日,原告在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就餐后不适,出现呕吐,并伴有新鲜血液,被送至东莞东华医院住院就诊,行胃镜示:1、食道粘膜剥脱;2、食管损伤;3、胃潴留。原告为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9日共6天,花费医疗费5018元。出院诊断:1、食道粘膜剥脱;2、食管异物损伤;3、胃潴留;4、过敏性皮炎。上述损伤,原告称系在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进食时误吞异物所致,并于次日向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步步高派出所报案。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代付医疗费3500元,但认为原告作胃镜检查时并未发现异物,胃底容物有食物残留和咖啡样残留,说明食道受伤以前原告曾经在不同的地方就餐或者饮用饮品,因此,原告主张其在被告饮食店饮食过程中吞入异物并导致食道受伤的基本事实不清楚,原告食道受伤是否确因被告导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另,原告为证明其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提交了交通费票据46张合计金额600元;为证明其护理费损失,提交了原告及其配偶李天宇2014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3818.98元、8629元的收入证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但被告认为原告就医地点离家近,且住院时间短,原告有私家车,故不可能产生大额的的士费;原告及其配偶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其未提供银行流水证实住院期间其工资收入受到影响。双方因案涉争议协商未果,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电子内镜诊疗报告、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报警回执、发票、结算费用明细清单、收入证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吴晓娟经营的关中风情饮食店消费,因吞入异物而受伤,此事实有报案材料及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等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或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核定: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医疗收费票据5018元,予以认定,冲抵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500元后,医疗费为15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6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6天=600元。3、误工费。原告住院6天,事发前月工资为13818.98元,原告误工费为:13818.98元/月÷30天×6天=2763.80元。4、交通费。原告提供了600元的士费票据,但考虑原告受伤后在东莞东华医院住院6天的事实,其家属前往医院看守确需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5、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害造成护理人员收入有实际减少,且医嘱亦没有对需护理人员和加强营养方面的说明,且原告的受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故对原告该三项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为被告吴晓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故被告吴晓娟应对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上述本院认定的各项目费用损失合计5181.80元,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中风情饮食店主体相互独立,原告要求被告东莞市秦关面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吴晓娟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何紫矜5181.80元;二、驳回原告何紫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99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东莞市莞城关中风情饮食店、吴晓娟共同负73.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页共9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