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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与曲永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曲永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桦川县创业乡中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武,男,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士国,男,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永增,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中山村委会与被告纪红明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