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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唐拥武与周宏辉、郑四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4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拥武,周宏辉,郑四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460号原告:唐拥武,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委托代理人:冯锦冰、杨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被告:郑四妹,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朱文杰。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拥武诉被告周宏辉、郑四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拥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拥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唐拥武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