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崔某甲、崔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5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某甲,女,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某乙,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甲、崔某乙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