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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74号周跃华与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华,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周跃华,男,生于1982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法定代理人唐全政,系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跃华与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西鸡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跃华案件款10025元。逾期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跃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畴县隆兴页岩砖厂已将案件款10025元交清,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西鸡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天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桂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