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罪犯宋照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026号罪犯宋照东,男,汉族,1993年6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照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7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宋照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照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照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照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