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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利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利航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香,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文海,男。本院在执行南阳高新区利航物资有限公司与杨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海已履行完毕本院(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利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平审��员王磊审判员 王 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