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蔡国辉、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蔡国辉,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4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金坛区西门大街19号。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罗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蔡国辉。被告李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蔡国辉、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7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