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李玉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军,李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军,居民。被执行人:李玉奇,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玉军诉被告李玉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奇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友军审判员 于洪学审判员 王全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