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庆玲与高再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玲,高再生,董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庆玲,男,农民。被执行人高再生,男,个体。被执行人董淑华,身份证号码232623195201157528,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讷谟尔村。本院在执行杨庆玲与高再生、董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庆玲与被执行人高再生、董淑华达成还款协议,在还完温长军、刘大明、张文江、朱旭生款后,继续用高再生工资及董淑华五七工工资偿还杨庆玲的欠款7.5万元及起诉费200.00元、执行费1,028.00元,合计7.6228万元。该案自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