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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特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诗伦与李显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诗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特字第00023号申请人李诗伦,男,194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李诗伦要求宣告李显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诗伦因其子李显金于2012年1月9日外出失踪,至今未归,请求宣告李显金为失踪人。经查,李显金,男,生于1974年9月24日,智力残疾肆级,籍贯为重庆市永川区,系申请人李诗伦之子。2012年1月9日,李显金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5日发出寻找李显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显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显金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其父李诗伦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显金为失踪人;二、指定李诗伦为失踪人李显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