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吕某、吕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董某,学生。法定代理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吕某、吕某甲、徐某、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吕某、吕某甲、徐某、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志坚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