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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显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芳垦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显刚,男,53岁。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芳垦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显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罗新、刘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显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孙显刚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新湖农场七场五连雇佣拖拉机将原有耕地向东侧扩大83米并铺设滴灌设施,并于2014年9月在该地块(位于国家重点公益林37林班58小班范围)播种了冬麦。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孙显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7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780039元。2015年10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与被告人孙显刚就林地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显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林权证、重点公益林按林班分布情况表及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遥感影像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孙显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XX、朱XX、丁XX、朱一X、高XX、刘XX的证言;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孙显刚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显刚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新湖七场五连非法开荒,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并种植农作物,致使117亩国家级公益林被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显刚经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显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孙显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显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宋文彬审 判 员  铁成刚人民陪审员  邓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茵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