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振玉与李奉武民间供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玉,李奉武,乔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16号原告郭振玉。被告李奉武。被告乔洪芳。原告郭振玉与被告李奉武、乔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奉武、乔洪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奉武、乔洪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