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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翁京才,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龙,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同意再给被告六个月悔过期,以期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始文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人民陪审员  赖秋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