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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阳阳因与呼秀军、郭继光、冯玉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阳阳,呼怀怀,呼秀军,冯玉成,郭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238号申请人邹阳阳,男,汉族,湖北省人,现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呼怀怀,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申请人呼秀军,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申请人冯玉成,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郭继光,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申请人邹阳阳因与被申请人呼秀军、郭继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呼怀怀所有呼秀军驾驶的陕KX**号“奇瑞QQ”小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冯玉成所有郭继光驾驶的蒙KX**号“广汽传祺”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游海龙所有的陕AX**号“本田思域”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毁损、隐藏、灭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呼怀怀所有呼秀军驾驶的陕KX**号“奇瑞QQ”小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冯玉成所有由被申请人郭继光驾驶的蒙KX**号“广汽传祺”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游海龙所有的陕AX**号“本田思域”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