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占文与张琨、张宜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文,张某,张宜喜,杜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0-1号原告高占文。被告张某。被告张宜喜,系张某之父。被告杜建华。原告高占文与被告张某、张宜喜、杜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