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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占文与张琨、张宜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文,张某,张宜喜,杜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0-1号原告高占文。被告张某。被告张宜喜,系张某之父。被告杜建华。原告高占文与被告张某、张宜喜、杜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