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80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现办公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桃源东一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663-7。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达,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香炉村7组106号。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企业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