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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曲家帅、曲家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曲家帅,曲家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682号原告:李芳芳被告:曲家帅被告:曲家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芳芳诉被告曲家帅、被告曲家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泓源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