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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增旺与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51号原告李增旺。被告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炯飞。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增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