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增旺与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51号原告李增旺。被告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炯飞。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增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