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戚自成与郑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戚自成,男,出生于1972年3月18日,汉族。被告郑关峰,男,出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自成诉被告郑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自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戚自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