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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戚自成与郑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戚自成,男,出生于1972年3月18日,汉族。被告郑关峰,男,出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自成诉被告郑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自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戚自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