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陶余与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余,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张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00231号原告陶余。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大院二栋二楼233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程,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昱,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建红。原告陶余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余承担。审 判 长 李庚跃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