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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路爱民与臧正中、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爱民,臧正中,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路爱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雷、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正中(臧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和声,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5-28)。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成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爱民与被告臧正中、无锡大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爱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爱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爱民负担。审 判 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葛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