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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冬全与杨大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李冬全与杨大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李冬全,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申请人:杨大标,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冬全、杨大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冬全、杨大标因侵权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杨大标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李冬全医药费1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冬全与杨大标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