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朝亮与梁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035号原告梁朝亮,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梁聚,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原告梁朝亮诉被告梁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朝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聚在庭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依法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亲叔。自2008年起,被告多次以家庭生活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钱,少则300元至500元,多则4000元至5000元,但是总不归还。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梁朝亮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整)。如梁朝亮有事和结婚急用钱无条件归还,如不归还走法律程序后果自负。欠款人梁聚,证明人梁朝辉,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现原告结婚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仍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梁聚未质证、未举证。本院认证情况,原告出示的欠条,被告虽未质证,但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叔叔,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今欠到梁朝亮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整),如梁朝亮有事和结婚急用钱无条件归还,如不归还走法律程序后果自负,注明:梁聚和梁朝亮的家庭经济纠纷从今日起说清楚(二年以内还完)。欠款人梁聚,证明人梁朝辉,2015年7月15日。”后原告称结婚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欠条约定,“如梁朝亮有事和结婚用钱无条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5000元,理由正当,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还原告梁朝亮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梁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