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姬虎林与张磊、张艳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虎林,张磊,张艳娥,马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01号申请执行人姬虎林,农民。被执行人张磊,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艳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永飞,个体。申请人姬虎林与被执行人张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磊、张艳娥、马永飞向申请执行人姬虎林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4360元。但被执行人张磊、张艳娥、马永飞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磊、张艳娥、马永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磊、张艳娥、马永飞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