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彭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446号移送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建华,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身份证号码:×××2212。关于被执行人彭建华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彭建华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彭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彭建华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佛山市辖区内二十五家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建华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彭建华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446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