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1976年12月20日出生吉林省靖宇县,住所地靖宇县。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妍、历飞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吉FA6**号夏利轿车,载乘被害人乔玉金在沿榆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75公里加330米处时,因逆向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车辆由其行驶方向道路的左侧侧滑至道路右侧,使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吉F559**号轿车为躲避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而驶入左侧车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乔玉金当场死亡、王某某受重伤及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乔玉金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6月8日,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乔玉金无责任。案发后,乔玉金的亲属鉴于王某某身患重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受重伤,且家庭困难,决定暂不要求王某某承担民事责任,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靖宇县司法局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王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没有违法行为,监管风险可控,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超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逆向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虽未赔偿但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监管风险可控,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允国审 判 员  杜 丽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