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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恒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54-1号原告:李恒文,运输业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文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钱凯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