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丽娜与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娜,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26号原告:马丽娜。被告: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娜诉被告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