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93号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7040369-6。法定代表人:潘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玄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组织机构代码:77065696-2。法定代表人:蔡慧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98元,减半收取15499元,由原告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