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诸草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公辉、邓继良与杨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公辉,邓继良,杨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绍诸草商初字第796号原告:马公辉。原告:邓继良。被告: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公辉、邓继良与被告杨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公辉、邓继良申请撤诉,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