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绪辉与李东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辉,李东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李绪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8日。被告:李东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辉诉被告李东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辉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绪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