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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绪辉与李东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辉,李东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李绪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8日。被告:李东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辉诉被告李东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辉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绪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