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海平、李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海平,李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被告周海平,农民。被告李桂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佑生、卢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