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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延林林与王艳、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林林,王艳,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04号原告延林林,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英,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家春,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林林诉被告王艳、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林林撤回对被告王艳、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