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惠田田与聂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惠田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聂苏云,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田田诉被告聂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