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惠田田与聂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惠田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聂苏云,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田田诉被告聂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