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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文与被告王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文,王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6-2号原告杨启文。委托代理人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委托代理人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启文与被告王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与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胜与被告杨启文、吴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而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两案应当合并审理,由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与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070号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且所争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相同,原、被告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为避免出现不同法院之间对双方争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结果,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之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