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益锦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益锦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佛山市益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华。委托代理人:温新雄、莫宝成,分别、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负责人:金仲明。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楼华君。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益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巫柳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