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黄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24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10-X。负责人鲁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姚仁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黄浩,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被告黄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7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