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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