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成都竣翔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成都竣翔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5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申请执行人成都竣翔劳务有限公司。李桂英与成都竣翔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成劳人仲委裁字第4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竣翔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李桂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竣翔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现本院正在审查中,该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成劳人仲委裁字第4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唐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