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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马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马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191号原告陈志明,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陈海啸,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兵,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与被告马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林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