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Kyung Woo Co.,Ltd与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KyungWooCo,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549号申请执行人KyungWooCo.,Ltd,注册地址168-10Simi-Dong,Gumi-City,Kyung-buk,Koera。法定代表人JaeHeeMoon,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杨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超。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KyungWooCo.,Ltd与被执行人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财产均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且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KyungWooCo.,Ltd与被执行人宜昌劲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