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绵阳博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博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博时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