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国杰与刘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杰,刘铁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刘国杰,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刘铁力,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杰诉被告刘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国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长征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