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4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佘广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国丽,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9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