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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发喜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喜,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41-1号申请执行人:黄发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发喜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33937元及利息(以21696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299.5元和本案执行费651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供销合作社有工程款,且已被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黄发喜保全。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供销合作社的工程款人民币4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